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97號)文件規定,“1。對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輛使用稅。
3.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護理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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