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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的財稅政策有哪些?

根據財稅〔2000〕97號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此文執行到2007年。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目前尚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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