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轄區)的,應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由原登記主管機關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註冊號,發給遷移證,並將企業檔案移交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壹、企業/公司遷移所需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2.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公司的國家和地方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新決議。
6.公司名稱變更批準原件
7.稅務遷移審查材料,包括:公司月度賬冊、報表、憑證和年度報告。
8.跨地區遷移所需的其他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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