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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四級殘疾人的待遇、生活補助、就業方面如何?

I .對殘疾人的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部分項目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規定,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1項規定,殘疾人自己向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1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殘疾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範圍的批復》(國〔1999〕329號)明確,對範的殘疾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對殘疾人的勞動所得(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可以減免。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革命傷殘軍人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房屋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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