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休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體非全日制勞動者和退休人員再就業後取得的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妳局《關於個體非全日制和退休人員再就業後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廈地稅發〔2005〕3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7])對退休人員再就業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應納稅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05年4月26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