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且存在長期或者連續的雇傭關系;
2.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員工,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職工享受與本單位其他正式職工同等的福利、培訓等待遇;
4.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員工的職務晉升和職稱評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退休人員再就業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