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工資的納稅申報,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以將補發的工資與其所屬月份的工資收入合並分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單位補發工資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以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各地政策可能不同,以各地政策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 *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納稅人應當於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 *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