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每次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不超過1000元的(含1000元),按預扣率3%全額計稅。
(二)每次取得勞務報酬所得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按減除費用800元後的余額依照20%的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三)每次取得勞務報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減除20%的費用後依照20%的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凡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所得如從事設計、裝璜、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均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