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777號),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即企業接受其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金融企業為5:1; 其他企業在2: 1)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企業向內部職工或者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條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予以扣除: (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資目的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二)企業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許·
利潤=收入-成本-費用,利息在這個等式中處於“費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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