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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鋪面混合銷售,應按施工、安裝或銷售貨物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7號第11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械設備、鋼材配件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65438+2065

這裏的自產貨物壹般是指所有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自產貨物;瀝青攤鋪屬於建築服務。因此,上述自產瀝青的銷售和提供攤鋪勞務應分別核算為銷售商品和提供施工勞務,分別適用13%和9%的稅率。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目前優惠稅率為1%或免稅)。

上述政策壹方面強調銷售自產商品,另壹方面強調提供建築服務。

如果壹個公司在銷售自己的貨物的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就應該按照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銷售的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是材料供應商,就要將運輸服務的收費並入銷售貨物,按照銷售的貨物適用稅率13%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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