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壹發票有關使用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7]379號): 壹、 關於公路、內河聯合貨物運輸業務開具貨運發票問題 公路、內河聯合貨物運輸業務,是指其壹項貨物運輸業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運輸單位(或個人)***同完成的貨物運輸業務。運輸單位(或個人)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向付款人開具貨運發票,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以向運輸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向該運輸單位(或個人)開具貨運發票,運輸單位(或個人)應以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向其開具的貨運發票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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