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的程序審查和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檢查糧食收購者在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糧食收購政策。
(三)檢查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和儲存活動中是否按照規定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原糧的收購和儲存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檢查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檢查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糧食運輸技術標準和規範。
(五)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統計制度的規定建立了食品經營臺賬,報送了食品統計及相關資料。檢查糧食承儲企業是否執行糧食銷售質量檢驗制度。
(六)檢查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國家有關用糧政策,對超過規定最高庫存量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進行處罰;陳化糧未按規定進行質量鑒定處罰。
(七)參加縣政府下達的市場綜合執法專項檢查,確保全縣糧油質量安全和有序流通;配合質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糧食加工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調查上級安排或群眾舉報的監督檢查事項。
(九)保證當地口糧供應。
(十)負責對全縣糧食質量、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和地方儲備糧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壹)承擔省、市、縣糧食和物資儲備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