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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企業政策性補貼收入應如何納稅

周書文糧食企業在代國家儲存、保管、銷售和平抑市場糧價過程中,因執行國家限價而產生的購銷倒掛差價和發生的政策性業務費用,由國家財政給予補貼,統稱政策性補貼收人。在執行新的稅收政策後,各地稅務部門對這項補貼收入如何納稅認識不壹,主要有三種意見:壹是按發生額計征營業稅和所得稅;二是既不征營業稅,也不征所得稅;三是不征營業稅,但並入損益後計征所得稅。因納稅處理不壹,導致同類企業間稅負不平,並引起稅收政策混亂。筆者認為執行第三種意見,更適宜企業的實際情況。首先,政策性補貼收入應免征營業稅。這是因為:壹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代國家儲備糧油,平抑市場糧價,是企業代替國家行使的政府職能,雖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但不屬企業的自主經營範圍。二是在現時的補貼管理辦法中,國家給企業的補貼原則上是壹種保本補貼,而很少包含企業的合理盈利因素。如專項儲備糧利息補貼,與金融部門發放的優惠貸款利率是壹致的。糧食企業平抑市場糧價的補貼是按企業的保本點給予補貼的,區糧食企業用於市場供應銷售的糧油是免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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