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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企業政策性財務損失經清理、審計、認定後,應設計哪些科目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糧食政策性金融損失經清理審計後,列為“其他應收款”。

國有糧食經營糧食所需資金,包括收購資金和各項費用,基本上由國家銀行提供的糧食貸款解決,銀行貸款本息由糧食銷售收入和財政部門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歸還。

如果糧食經營出現虧損,或者財政補貼資金不到位,或者被挪用,不能足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由此產生的對銀行的債務稱為“糧食財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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