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條例》第八條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長級首席職位:主任專員;
(2)副部長:副主任專員;
(三)廳(局)級正職:壹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至三級警監;
(五)廳(局)級正職:從三級警監到二級警督;
(六)廳(局)級副職:壹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廳(局)級正職:壹級警督至壹級警司;
(八)廳(局)級副職:從二級警督到二級警督;
(9)辦事員(警長)職位:從三級警督到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官)職務:壹級警司至二級警官。
關於警銜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條例》第十四條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按照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在其職務警銜範圍內晉升。晉升時限:從二級警官到壹級警司,每次晉升三年;從壹級警司到壹級警司,每次晉升都是四年。在職人民警察在高等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升期限內。晉升條件:
(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軍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