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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征收保障金;差額不足壹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壹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等於(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乘以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乘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並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

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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