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遼寧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根據遼寧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省國稅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遼寧省經濟稅源和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稅收計劃,編制、分配、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遼寧省中央稅收和中央與地方享有稅收的征收、管理和檢查;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及其他稅務憑證的管理。
(五)負責本系統稅收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訴訟。
(六)負責本省進出口稅收和涉外稅收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核算和統計。
(八)負責系統資金、財務、基本建設和資產管理;負責審計和政府采購。
(九)負責本系統組織機構、人員編制和人事管理。
(十)負責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
(十壹)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稅務信息化和現代化系統的規劃和實施。建立和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
(十四)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