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 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附件規定:“壹、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範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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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林業產品
林業產品是指喬木、灌木和竹類植物,以及天然樹脂、天然橡膠。林業產品的征稅範圍包括:
1.原木。是指將砍伐倒的喬木去其枝芽、梢頭或者皮的喬木、灌木,以及鋸成壹定長度的木段。
鋸材不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
2.原竹。是指將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葉的竹類植物,以及鋸成壹定長度的竹段。
3.天然樹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樹脂和樹膠,如松脂、桃膠、櫻膠、阿拉伯膠、古巴膠和天然橡膠(包括乳膠和幹膠)等。
4.其他林業產品。是指除上述列舉林業產品以外的其他各種林業產品,如竹筍、筍幹、棕竹、棕櫚衣、樹枝、樹葉、樹皮、藤條等。
鹽水竹筍也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
竹筍罐頭不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