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木銷售經營營業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2008〕212號),“納稅人銷售林木同時提供林木經營服務的行為,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應當征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五條規定,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08年第5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為: (壹)第壹款第(壹)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業。
2.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兩種: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按收入繳納所得稅。
計算公式:
應納所得稅=收入總額×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稅稅率
(2)查賬,按利潤繳納所得稅。
計算公式:
應納所得稅=利潤總額*所得稅稅率
3.城建稅應納稅額=增值稅×城建稅稅率
4.應交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
5.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