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商界已婚女性比例高於其他行業女性。對於普通大眾來說,他們既不是政客,也不顯赫,承受的外部壓力相對較小。自然,很少有女性婚後會改姓。
這就讓人覺得,在香港,夫妻二人壹般可以歸為“上流社會”。然而,也有例外。比如香港新界的壹些村落,至今還有全村同姓的傳統。
1971以來,香港先後頒布了《婚姻條例》、《婚姻制度修訂條例》、《婚姻訴訟條例》、《婚姻訴訟與財產條例》、《分居及贍養令條例》、《領養子女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保護婦女兒童條例》,對婚姻制度產生了長遠影響。
這些法律規定了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有效地保護了婦女在婚姻、教育、繼承遺產和土地、生育、就業和稅收方面的權利。這使得女性不再需要隨夫姓,依靠丈夫生活,有效提升了女性地位,提高了女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