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臨時工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連續工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並計算繳費年限。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為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工人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在本企業作為臨時工的最後工作時間和招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臨時工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連續工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並計算繳費年限。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為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