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稅務登記證的辦證地點和納稅識別號
(1)臨時稅務登記證的辦證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稅務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納稅人應當到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識別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承包租賃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以承包承租人的名義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個人承包租賃經營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證號碼為基礎加2位順序碼編制納稅人識別號;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的,以行政區域碼加組織機構代碼為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