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決企業用工風險問題,企業不直接與靈活就業人員簽訂合同,不用承擔勞動風險。
2.解決勞動力成本高、稅負重的問題,降低稅負成本。
3.資金支付結算難,資金支付無票據,社保基數不合規,社保負擔減輕。
4.解決員工流動性大的問題,剛辦理社保的員工就會離職,穩定性極差。靈活就業不用交社保,也不用天天跑社保局。
5.滿足業務季節性波動,公事私事不合規,高管分紅高稅收。
靈活就業
彈性用工相當於“彈性用工”,是人才派遣服務領域的壹個成長性產品。在確定派遣人員數量、派遣周期、篩選派遣人才等方面是壹種靈活的用工形式,派遣公司承擔全方位的法定用人責任。
靈活就業是指除全日制就業以外的四種形式:包括以非全日制就業為代表的時間上的靈活性;以勞務派遣為代表的用工形式的靈活性;以業務外包為代表的服務形式的靈活性;以平臺化就業為代表的就業形式的靈活性。
作為* * *享受經濟和零工經濟的結合,* *員工共享模式本質上是靈活就業模式的壹種創新形式。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是壹種派遣用工形式。派遣單位招聘管理員工不使用,用人單位使用員工不招聘管理。
從法律關系來看,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