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2016)第三條規定,單用途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以下簡稱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取得的預付資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售卡人應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願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不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31號修訂發布),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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