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售企業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成本、費用同等規模的其他企業的納稅情況或由稅務機關合理核定稅額並進行征收。
2、零售企業適用“查賬征收”方式的,應分開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零售企業是壹般納稅人的,其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應交增值稅額=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包括開具增值稅發票、未開具發票以及視同銷售的所有收入)×17%-增值稅進項稅額;
(2)零售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的,其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應交增值稅額=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包括開具增值稅發票、未開具發票以及視同銷售的所有收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