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購萬元版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人。工業企業年銷售額不低於654.38+0萬元,商業企業不低於654.38+0.8萬元。年銷售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壹般納稅人,只允許領購千元版或百元版專用發票。
對壹般納稅人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超限額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報當地市級稅務機關批準,但壹次只能領購1個月的金額。
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收到符合作廢條件的退回發票和抵扣聯的,按作廢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
但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有相對嚴格的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壹)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銷售方開具發票的當月;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購買方認證失敗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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