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劉明嬌等人、濟南市天橋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壹審第749號決定。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請求確認上述協議的效力,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判決確認原告黃進良、劉明嬌與被告濟南市天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濟南市天橋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簽訂編號為BC-0460,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濟南市天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濟南市天橋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