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應計入稅收抵免和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留稅退稅)。
2.收到免稅額退稅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應采取稅收抵免和退稅。
退還的增值稅額的會計處理,進項稅額反映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借方余額,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如果該科目已結轉至“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則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增量免稅額的退還計算公式:允許退還的增量免稅額=增量免稅額×投入構成比× 60%。
退稅的學名是“增值稅退稅優惠”,是指將現在不能抵扣、以後才能抵扣的“進項”增值稅提前全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