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了,那既然增值稅留抵退稅了,我繳納的附加稅是不是也壹並退還呢?
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增值稅留抵退稅,隨附的附加稅並不退還。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附加稅以實際繳納的兩稅為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是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後的余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也提到: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是不是沒看懂?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
財稅微觀公司屬於壹般納稅人,4月20日收到留抵退稅50萬元;4月所屬期應納增值稅20萬元;5月所屬期應納增值稅50萬元,(假定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
5月份申報:
增值稅:20萬元;
附加稅:(20-20)*(7%+3%+2%)=0元
不需要繳納附加稅。
6月份申報:
增值稅:50萬元
附加稅:(50-30)*(7%+3%+2%)=萬元
那是不是只要增值稅退回,附加稅就用這種方法處理,比如出口退稅、增值稅先征後返等,當然不是,下面我給大家總結了,大家可以根據情況適用哦~
另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需通過 “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
1、計提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2、實際繳納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