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增購專用發票,繼續實行預繳增值稅的辦法,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後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應於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減。
2、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後,經審核,納稅人繳稅和專用發票發售情況無誤,且納稅人預繳增值稅余額大於本次預繳增值稅的,不再預繳稅款可直接發售專用發票。
3、納稅人本次預繳增值稅大於預繳增值稅余額的,應按差額部分預繳後再發售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