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報道可知,22年劉金二號判決結果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六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妳公司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處以3086065.82元罰款。以上應付金額為人民幣3,086,065.82元。限妳(單位)自本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博羅縣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按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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