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三項規定”阻止司法幹預。
2、違規經營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
3.非法參與貸款。
4、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案件不成立,不立案,不追究罪責。
6.離任後,法官和檢察官非法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經紀人。
意義:通過實地走訪和問卷調查,征求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多渠道了解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工作的期待。切實查找公安機關工作中的不足,切實解決公安隊伍政治建設中存在的紀律不嚴、主動性不強、執法辦案不規範等問題,努力鍛造壹支“理想信念鐵、責任鐵、技能鐵、紀律鐵”的公安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