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
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概括性地反映各項稅費的繳納情況,並根據應交稅費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貸款人登記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借款人登記實際繳納的稅費;期末余額壹般在貸方,反映企業未繳納的稅費。如果期末余額在借方,則反映企業多繳或未抵扣的稅費。
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