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號)的規定,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增購專用發票,繼續實行預繳增值稅的辦法,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後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應於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減。因此,輔導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月內再次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已按規定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抵減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預繳增值稅稅款,是預先繳納的部分稅款,應該在正式申報納稅時予以扣除。註意:是扣除,不是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