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總局機關政府采購領導小組、采購工作組日常事務性工作。
(2)制定總局機關政府采購規章制度,制訂並調整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和集中采購限額標準,審查進入總局政府采購範圍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
(3)組織辦理總局集中采購項目的招標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詢價采購、單壹來源采購等有關報批報備事宜。
(4)組織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和詢價文件,組織采購項目的發標、開標、評標及商務談判、詢價等具體工作,組織合同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5)負責籌建和組織項目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具體工作。
(6)辦理總局機關本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委托手續,並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具體負責與項目中標供應商和相關采購代理機構分別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委托代理協議書。
(7)負責“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和使用。
(8)負責協調和辦理供應商質疑、投訴的有關工作。
(9)負責依據政府采購合同辦理合同款項的支付、收取和退還項目投標保證金、合同履約保證金手續等有關政府采購資金的管理工作,收取招標文件工本費。
(10)負責向財政部報送總局政府采購重大事項和統計報表等工作以及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