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如果壹個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服務。其特點是銷售對象和服務對象同時是同壹對象;收入也是同樣的對象。其稅務處理為: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兼營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勞動者)的混合銷售,視同銷售貨物,應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征稅範圍內的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2.兼業,是指納稅人既銷售貨物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但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壹買方,所從事的勞務與某項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直接相關或者不從屬。稅務處理: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活動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稅活動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的營業額。
3.顯然,旅遊公司將紀念品銷售作為兼職活動,而不是混合銷售活動更合理,因此他們必須繳納增值稅。當然,如果當地稅務部門認定屬於混合銷售,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關鍵在於是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