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律師在收取律師服務費後,應及時開具發票。如果給錢不給發票,這不是不合理,而是嚴重違規。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未經許可,律師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另外,私自收費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的律師協會或者司法局投訴。數額嚴重的,構成犯罪。
因為律師事務所是營業稅的納稅人,律師委托的案件要遵循國家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否則屬於涉稅違法行為。
除了向律師協會、司法局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投訴,由地稅機關進行協調或處理。當然妳可以繼續要求代理律師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因為妳對發票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妳的要求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