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所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結的相關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律師事務所的經營所得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轉為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
壹、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二、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夥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律師事務所,凡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出資律師個人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