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用車輛稅率的計算:應稅價值=(向銷售者支付的購買應稅車輛的總價款+額外費用)×10%,其中應稅價值不含增值稅。
三、納稅人生產、捐贈、贈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購買或者進口自用車輛時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車輛制造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並參考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於出廠價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