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行政單位,不是事業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下屬的學校、培訓中心是事業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實行中央、省、市、縣垂直領導體制。1994實行分稅制改革時,原稅務局分為國稅局和地稅局。它是國家的稅收機關。國稅局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享有的稅收,地稅局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能是:(1)起草稅收法規,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討論匯報,制定實施辦法。(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總體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稅務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三)組織實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制定藏品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四)組織實施中央稅、國稅、農業稅和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制長遠稅收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解釋稅收法規執行中的征管和壹般稅收問題;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和農業稅收減免等具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