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