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44條規定:
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恢復效力之日起兩年內。
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的除外。
所以如果我們投保,保險公司兩年內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兩年後賠付。
設置這個標準可能是為了防止我們投保後馬上自殺。兩年後,我們的自殺念頭可能會停止。
抑郁癥的保險:
眾所周知,投保時,大多要經過健康告知這壹環節。
健康建議,比如問這些問題:
您是否曾患有或接受過以下疾病的檢查或治療?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抑郁癥、焦慮癥、精神分裂癥、酒精/藥物濫用、癲癇、帕金森病、阿爾茨海默病、重癥肌無力、多發性硬化癥。
如果我們知道我們患有抑郁癥,我們在填寫健康通知時會寫“不”。
然後我們投保了疾病,被騙了,保險公司發現了有權拒賠。
所以兩年後自殺,保險公司仍然有權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