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鮮奶以及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在鮮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產的鮮奶,可依照《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中的鮮奶,按13%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農業生產者用自養的哺乳類動物生產、銷售的鮮奶免征增值稅。對其銷售的外購鮮奶以及從其他單位外購鮮奶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銷售的鮮奶,不屬於免稅範圍,應按農業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