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6〕479號),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含摩托車銷售)的納稅人,在收款時必須開具新版機動車銷售電腦統壹發票。
去年車行開具了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主管稅務機關為武漢市東西湖區國家稅務局吳家山稅務所。馬良認為該賬單與商戶所在轄區不符,於是向當地國家稅務局舉報。
經國稅機關核實,該商家因非法取得發票被罰款1,000元,核實未繳稅款3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