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為銷售貨物。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不含自然人)將商品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該單位或工商戶(即贈送者)不應視為商品流通的終端。在增值稅鏈條中,“贈送”行為仍然屬於壹個正常的貨物流通環節。即使贈與人未能取得將貨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有償對價,也不能以缺少必要的納稅資金為由拒絕進行增值稅抵扣鏈。值得註意的是,稅法對“無償贈與”不附加任何條件。只要是屬於自己的貨物,都是無償贈送給受贈人的,就構成稅法上的視同銷售,需要按照價格確定機制確定銷售額來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於商業活動中的“買壹送壹”銷售活動,如果企業只是借用“贈送”的名義,實際上屬於捆綁銷售、搭售或者折價銷售商品等有償商品,不能等同於稅法中的“免費贈送”,也不能要求視同“視同銷售”。至於銷售價格是否合理,應當適用稅法的其他規則,即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核定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