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關於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抵扣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的文件通知》(國[2010]56號),納稅人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即在同壹張發票的“金額”欄中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因此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同壹張發票的“金額”欄未註明折扣金額,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金額的,折扣金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