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二手車交易模式的變化,加強稅收征管,總局決定統壹二手車銷售發票樣式。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壹、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拍賣企業在向二手車銷售、中介、拍賣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以下簡稱二手車發票)。
二、二手車發票由以下用戶開具:
(壹)二手車交易市場,包括二手車經紀機構與個人消費者之間的二手車交易,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壹發布。
(二)從事二手車交易活動的經銷企業,包括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
(3)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的拍賣公司。
三、《二手車發票》采用壓敏膠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嚴格按照票樣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