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
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索取統壹銷售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
第二步:
到機動車銷售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第三步:
機動車銷售單位應當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壹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還有車輛購置稅已經申報繳納,機動車已經登記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公告》第1號(2020年),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以使用加蓋賣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遺失發票開具的抵扣聯,可以使用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抵扣憑證或者退稅憑證;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可以將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