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