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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開發商拖著不給開發票打稅務局電話投訴有沒有用

有用。

有以下3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2016年5月1日,即“營改增”之後,房地產業由地稅局征收營業稅,轉入到國稅部門征收增值稅。按照“營改增”的有關規定,房地產公司銷售不動產,以房地產公司將不動產交付給買受人的當天作為應稅行為發生時間。也就是說,買房者交了預售購房款後,可以取得收據,等房屋交付時,才能拿到正規的增值稅發票。

第二種情況,2016年5月1日之前購買商品房,沒有取得發票,該如何處理?

在“營改增”之前購買的房產,已交付使用,但至今沒有取得發票,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營改增”之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於2017年12月31日之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具體流程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經繳納了營業稅,但沒有給購房者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根據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已申報繳納營業稅、尚未開具營業稅發票金額”證明,由房地產開發公司自行開具稅率欄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三種情況,2016年5月1日之後購買商品房的,如存在商品房已交付,但開發商拒絕開發票的情況,消費者可撥打12366熱線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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